星期五, 12月 15, 2006

行乞、買藝

有日工作完畢,從九龍塘經跨過火車站的天橋,步行至又一城返家。剛行近天橋,便聽到一陣陣歌聲傳來,唱的是「茉莉花」。我以為是商場的表演項目,不過就奇怪時近聖誕怎麼唱的不是聖誕歌?轉上到天橋頂,只見一位約三十歲的女士,帶著擴音機用的耳機,站在天橋轉角的地方演唱著,在她面前的地上則放著一個盛著錢的小膠盅。這女士衣著不見得很光鮮但卻整齊,從她的唱腔來看也不是玩玩下的,顯然是曾經受過正統的歌唱訓練的。怎麼說?要我歸類她是屬於街頭藝人而不是行乞,雖然從小膠盅裡看到途人給的仍是五元十元的乞丐價。其實港人真的有點媚外的,我不此一次見過有金髮青年在隧道或天橋上彈吉他賣唱,途人給的大多數是紙幣,但兩者我卻看不到有甚麼分別。

在中國從沒有街頭藝人這個職業的。那些心口撞大石的大隻佬,或是天涯歌女,不是在推銷產品就是在行乞。在街上拋頭露面是生活已經沒其他為生方法下的選擇,沒有中國人會視之為一個正式的職業。就算今天在香港,在街上以表演為生是會被控阻街的,就算在公園也會給管理員趕走的(某些地方由管理公司安排的所謂街頭表演不算)。中國人大多數並不專重在街頭表演者,這和外國有很大的不同。在外國途人視之如同室內的表演者一般,他們會為其表演鼓掌和付費,是付費而不是施捨。其實我想康文處可以訂定一些準則(例如表演的項目、時間和地點),然後發牌給一些人作可收費的街頭表演,這方面在台北已經是這樣做;以前聽說在法國也是這樣,不過就証實不到。一方面可以開創個人的職位,另一方面亦可以把文化藝術在平民大眾之間推廣,而不是只在冠冕堂皇的大禮堂裡觀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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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mments:

At 1:02 下午, Blogger j@blogger said...

我明白你的理想…可是當這一切落到我們政府的手裡,恐怕又再掀起一番風雨。說不定他們要那些賣藝者考試來衡量他們是否可以獲發牌照也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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